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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设施农业新政出台 是新机遇or新挑战?

源于:温室园艺资讯     时间:2019-12-23 08:58 1061
      2019年12月19日,自然资源部会同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与同期废除的《(国土资发(2014)127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相较,《通知》就设施农业用地的定义从产业发展需的角度进行了融合;对设施农用地使用项目的动工前审批进行了简化;同时,也再次强调了在“大棚房”治理问题上的态度。

      另外,此次《通知》中也对设施农用地与基本农田的关系进行了阐述,出现了如下几点新的变化:

      1、设施农业包括作物种植设施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不再对占有使用进行先后顺序要求。

      2、种植设施在不破坏耕作层(《土壤学大辞典》一书中将耕作层定义为长期耕作形成的土壤表层,厚度一般为15〜20cm)的前提下,可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而不需补划,对于破坏耕作层但确实难以避免使用的,允许在补划前提下使用。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无法避免的,允许在补划前提下使用。

      对设施农业发展而言,永久基本农田上设施化限制的适度放宽,不仅有利于满足设施农业多样化的用地需求,延长产业链,提高产业效益,也将进一步推动新技术、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提升设施农业产业整体竞争力,为设施农业的发展带来了新机遇。

      另附《通知》原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农牧、农垦)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用地面临新的情况和需求。为改进用地管理,建立长效机制,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现通知如下:

      一、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占补平衡。

      三、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

      四、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国家、省级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各种技术手段进行设施农业用地监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已到期,自动废止。

      本通知有效期为5年。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2019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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