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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办法》包括总则、用地标准、审核备案、收回和使用年限、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附则五个部分。
(一)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及规模。根据浙江省农业设施用地相关标准,《办法》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及规模。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两大类,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附属配套设施用地规模按照相应比例和面积要求确定。附属配套设施用房原则上须做到“三统一”,即“标识统一、公示牌统一、颜色统一”。
(二)增加了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标准及补划程序。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且不需补划。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的允许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补划须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进行论证,数据库更新须报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
(三)明确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程序。设施农业用地审核备案工作流程主要为申请、审核、备案、竣工验收四个环节。《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个环节的时间,新增了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的环节。设施农业用地上图入库将作为耕地保护检查、土地变更调查、土地执法及日常管理工作中对设施农业用地的认定依据,未按要求上图入库的,管理中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