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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蔬菜生产设施提档升级补贴方案

源于:通州区农业农村局     时间:2019-11-28 14:09 914

为进一步稳定我区蔬菜生产面积,提升蔬菜生产能力,提高土地利用率,不断推动蔬菜生产规模化、机械化发展,按照“总量控制、规模推进”原则,支持新建蔬菜单栋塑料大棚、连栋塑料大棚建设(试点),日光温室保温被更新,塑料大棚通风口改造工作,为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一)申报条件

以上四项补贴工作以项目管理形式进行申报和建设,申报主体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副中心建设的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且须符合通州区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支持方向;

2、有建设积极性,具有承担自筹资金的能力,且是北京市工商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农业企业(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范围明确标注蔬菜生产,农作物种植等相关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村集体、个人种植户(需具有本市户籍);

3、申报新建单栋塑料大棚规模需集中连片达到10亩以上(含10亩),新建连栋塑料大棚面积需达到5亩以上(含5亩)且申报主体为农业生产企业,日光温室保温被(前坡面)更新10栋以上(含10栋),塑料大棚通风口改造30栋以上(含30栋);

4、申报主体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需经乡镇经管站登记备案,且剩余年限在8年以上(从申报补贴年份起计算),现阶段正常生产,未曾闲置撂荒;

(二)申报程序

1、符合要求的申报主体自愿申报,填写申报书;

2、乡镇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申报书由乡镇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政府公章;

3、申报书(附申报主体营业执照和土地流转(租赁)合同)、一式三份报区农业主管部门进行核查、审定、备案。

二、补贴标准级资金拨付

建设工作完成验收合格后,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一)补贴标准

1、新建单栋塑料大棚补贴标准:18元/平方米(1.2

万元/亩)。

2、新建连栋塑料大棚补贴标准:100元/平方米,

(6.7万元/亩)。

3、日光温室保温被更新补贴标准为:按照采购价格的

60%补贴。

4、塑料大棚通风口改造补贴标准:300元/个。

(二)资金拨付

1、补贴资金分两年拨付,第一年拨付奖励资金总额的

60%,第二年拨付补贴资金的40%(须正常生产才可享受)。

2、补贴资金拨付到乡镇后,乡镇要单独核算补贴资金,

严格按照补贴标准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工作。

3、农户补贴资金实行“一卡通”或“一折通”,企业资金、合作社补贴资金通过银行转账发放,禁止发放现金。

4、乡镇政府不得挤占、截留补贴资金,禁止用于抵扣其他费用,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三、验收方式及验收标准

1、聘请第三方监理公司进行全程监理,并提供建设前后影像资料、监理日志、监理竣工报告等相关材料。

2、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所在乡镇农业主管部门、监理公司等进行联合验收。

3、验收时将严格按照附件中的建设标准和时间验收,凡建设材料、技术参数未达标的,视为验收不合格,不享受补贴;超过验收时间未完成全部建设工作的,不予验收。

4、单栋塑料大棚完成骨架建设,并上好棚膜;连栋塑料大棚完成全部建设工作,包括电力设施及通风系统、遮阳设施等;保温被更新要安装到位,能够正常使用;塑料大棚通风口改造要求完成全部建设,通电后可正常使用。以上项目验收时均需在正常生产状态。

4、验收审核合格后,申报主体、乡镇主管部门、监理公司填写验收表,一式三份,签字盖章后,报送区农业主管部门。

四、工作进度安排

1、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乡镇将本辖区申请表、汇总表等相关申报材料和电子版报至区农业主管部门。

2、审核时间:2019年12月31日前,进行材料和现场核查;如发现实际情况与申报材料不符,取消申报资格。

3、验收时间:2020年9月30日,进行现场验收。

4、验收工作完成后,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到乡镇,由各乡镇农业主管部门安排补贴资金的发放。

五、工作要求

1、乡镇要高度重视,加强宣传,积极推进补贴工作,提高我区设施蔬菜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

2、区、乡镇主管部门,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照方案规定的时间完成申报、验收工作。

3、加强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4、凡是享受补贴政策的新建的塑料大棚(包括通风口改造)、更换保温被的日光温室,不能出现撂荒、闲置现象。

5、各乡镇对验收合格的新建设施农业大棚,按照《通州区设施农业长效监管工作方案》要求,纳入设施农业管理台账进行监管,并做好“一棚一码”关联工作。

6、项目建设筹资使用银行贷款的,可享受农业领域贷款贴息等金融扶持政策,给予贷款利息补贴及担保费补贴的政策。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一年。

通州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11月5日


附件: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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